【05/06 - 2拍 - 拍定1708.44萬】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一)115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525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陳○婷在場陳稱,1150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11525建號建物,作為停車場使用,車位由家屬自行使用中。經債權人查報11525建號建物,債務人約定使用之車位為NO.24後屬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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