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第2327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大樓管理公司東京都保全公司人員稱,現無人居住使用,自108年12月起即欠繳管理費;本院於110年1月14履勘現場,為空屋有水電及廚衛設備,部分天花板未以裝潢遮蓋管線,本件拍定後點交。二、第2327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8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3329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8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44487號函覆,實地調查詢問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82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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