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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陳○淵在場稱:目前為其自住,後方廚房(流理台)有外推,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195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06059615號函記載,該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代位分割遺產(變價)》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8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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