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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927建號建物108年9月17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已出租予第三人黃○菁居住使用,租期自108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惟目前仍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居住使用,雖訂有租約,惟因尚未移轉房屋占有使用,故其租約不得對抗查封效力,經110年12月2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為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僅一間套房出租予第三人黃○菁居住使用,租金每月30000元,無增建,上開租約仍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據建物謄本所載共有使用部分942建號含有停車位編號24號之停車位,惟實際停車位之占有使用情形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