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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783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吳O瑛承租之一個房間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1797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3月15日、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吳O珠在場稱,178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且將其中一個房間出租予第三人吳O瑛,吳O瑛可使用公共空間,配賦之車位在地下三層編號第20號,係雙車位(前後共2格),現為承租人及債務人之兒子停放機車使用等語。經檢視,現場屋況目視所及範圍無嚴重漏水或壁癌情形。依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債務人向承租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詳參雙方於105年10月26日所簽訂借款契約如附件)應全數抵償每月租金,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契約債務抵償完畢為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萬元整包含電費、自來水費及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