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監察人張○堅稱,現場原係經營「下一站台北」旅店,因疫情關係現已無營業;現場除懸掛「下一站台北」之招牌亦有懸掛「百戰百勝網紅娛樂」之招牌。並依張○堅稱「百戰百勝網紅娛樂」已無營業,與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並未終止,另因標的空置欲由許○芳代為管理,故另與許○芳成立短期租賃契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共同出租與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訂有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金總計為每月200,000元(含其他建物之總計);另就同一標的短期出租與第三人許○芳,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00,000元。惟就同一標的出租與相異之承租人,渠等間之實體法律關係之釐定,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屋內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加蓋(即拍賣之4449建號建物),構造及使用上均無獨立性,現場係作休息區使用;頂樓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8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37184號函,建號建物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四、室內有部分漏水。另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931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2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73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2月24日會輻字第110001728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1487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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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費用清楚︰聲請點交開銷(如政府規費、警察差旅費、拍賣遺留物執行費)及拍定前各種欠費(水費、電費、大樓管理費及政府欠稅),本公司負責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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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肇棠(法拍棒棒棠)
1.經紀人證號(106)新北經字第003369號
2.曾於信義房屋專責大安信義區專業經紀人12年
3.多次榮獲信義房屋百萬經紀人、服務品質獎
4.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畢、不動產相關領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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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0937-599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