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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本院110年10月28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復經本院定期於111年1月4日履勘結果: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曾○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4,500元,並有租約影本在卷可憑,屋內漏水部分已修繕。另債務人陳報上開承租人現因病長期臥床,且需使用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另前有租客於本建物內疑似急性心肌梗塞過世,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3743建號為後陽台及原天井部分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17103號函列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3.33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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