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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546建號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宋○琴在場稱:其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546建號建物目前由該公司承租作為辦公室使用,其內有安放一尊土地公,租期自106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9,500元,並有租約影本在卷可憑。另該公司雖已110年12月28日與債務人重行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該租約係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日(110年9月17日)之後,則該租約即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本件546建號建物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
意見,拍定後點交
2‧本件560建號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宋○琴在場稱:地下室現況係做為車位及倉庫使用,其不清楚該車位使用狀況。該建物須與本件546建號建物及65、65-1地號土地持分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建物共有人無獨立之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560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33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17104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3.2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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