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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0856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4-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10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4-1地號土地係位於士林區天母西路46之4號1樓建物後方之空地,部分有圍牆、鐵捲門占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同年12月16日函復稱114-1地號土地依69使字第765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295號建造執照)竣工圖標示為(法定)保留地等語。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110年11月23日函復稱10856建號建現由第三人伊○瑪基於租賃權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等語。依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金(含車位)每月新臺幣5萬元,使用範圍包括地下室停車1位(編號10)。
4‧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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