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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548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建物門牌下掛有基金會之招牌,同棟鄰居在場表示該址做為社區之管理辦公室使用等語。依臺北市政府警局南港分局函復,該建物現占有人為債務人王○夫,供王○夫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另依債權人陳報,經聯繫債務人,債務人表示房子係無償借給親戚當辦公室使用,未簽訂合約,亦無期限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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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