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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17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總幹事於現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但屋內有一位從大陸返國的人居住,現正在屋內隔離防疫,故不便入內。經本院定期於111年3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李O於現場稱其為承租人之姊姊,承租人李O啟與債務人為同學,承租期間大約已有2至3年。債務人於現場稱兩造間租賃關係係自109年開始,租金每月5萬元,惟須扣除每月管理費、垃圾費、車位費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1859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總幹事於現場稱:位於B1之停車位編號為34號,該車位其上無停放車輛,經詢問管理車道保全表示該車位目前無出租他人。經本院定期於111年3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於現場稱車位無人使用。該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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