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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12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涵稱其乾爹葉○瑞與債務人約於110年11月22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經公證,目前無償居住使用該屋,乾爹偶爾會來居住,無其他人使用,其僅使用306號車位,304號車位使用情形不清楚,車位為地下室1樓平面車位。經檢視,13樓與13樓之1兩戶打通,陽台雨遮部分作室內空間使用,車位編號304車位位於地下一樓平面車位,社區管理委員會稱車位目前登記由李○慧使用,車位編號306號車位亦登記為李○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葉○瑞於111年2月15日具狀陳報略以:債務人被第三人陸○璟恐嚇並占有房屋,債務人於110年11月22日與伊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23日將陸○璟請出該屋後,由伊看管房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