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029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示30290建號建物原為其承租使用等語,現已遷離,無人居住使用等語。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同年月25日函覆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等語。債務人於同年3月16日陳述亦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返還押租金》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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