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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點交。
2‧110年9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吳○賢稱其係於110年搬進系爭建物,目前由其一人自行居住使用,客廳與曬衣間(增建)會漏水,客廳旁有一樓樓梯(內梯)通往地下室即防空避難室,供整層樓住戶放置物品,外面尚有一樓梯供住戶進出地下室。110年12月24日債權人陳報屋內不明原因漏水,疑二樓廁所排水阻塞,後院增建部分疑速利康日曬老化,烤漆浪板與牆壁間漏水;110年11月8日現場測量地政人員指出從房間(靠近衛浴)外至後晒衣場為增建,客廳部分為增建;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建物暨坐落土地未經分割,公同共有人如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應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行使或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可。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33290建號依民國110年12月14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天井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於法定空地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辦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剩餘財產分配》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4.47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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