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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14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函復稱2146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其大部分居住於士林區,鮮少回內湖等語。本院於同年12月1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其弟弟自用,有輕微漏水,停車位位於馬路旁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租金》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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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