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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萬8百元,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建物現出租予作為辦公室使用,系爭建物無增建或影響交易之情事,亦無配賦車位,當場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承租人為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2年12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雙方同意合約延租至112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60800元;110年12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出租予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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