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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黃O游出租給王O陽,租賃期間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每月租金30,000元,王O陽表示其係與富鼎山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睦實業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使用,由其具名承租。另王O陽表示依出租人提供資料,認為其有權出租。惟因第1次拍賣無人應買,抵押權人聲請除租,承租人王O陽、富鼎山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睦實業有限公司就本件拍賣標的物與第三人黃O游約定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執行命令終止,俟該命令確定,始於拍定後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使用情形
一、111年7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富鼎山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O陽在場稱,本件拍賣房屋係由王O陽向第三人黃O游承租,標的房屋現有第三人富鼎山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睦實業有限公司、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登記於此址,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已停業,並提出租約、同意書、承諾書及公司登記卡影本,租期為民國110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目前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係轉帳匯入契約約定之帳戶。承租範圍不含車位,管理費每月2,630元,也是由第三人公司支付。又第三人就有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表示不知道。
二、上開租約、同意書、承諾書內容分別如下:
1、房屋租賃契約書:拍賣標的房屋原由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黃O游承租,租賃期間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共計3年,每月租金30,000元。
2、債務人之前配偶莊O儒與黃O游間之委任代售不動產暨清償債務同意書:其上記載莊O儒已將債務人所有拍賣標的房屋設定第3順位抵押權給孫O華。本件不動產,係莊O儒界名登記於債務人,故莊O儒有權就本件不動產為任何處分或認諾。莊O儒同意自110年8月15日起,交付拍賣標的房屋供黃O游使用5年,以抵充債權支利息。如本件不動產經處分,使用契約自動終止。
3、同意書:原承租人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就租賃所定權利義務關係,自111年5月1日起由王O陽承受。
4、債務人之承諾書:記載債務人知悉莊O儒將借名登記給債務人之拍賣標的房屋設定抵押權一事,債務人願配合莊O儒就代售不動產買賣成立即應進行簽約程序,另就莊O儒就該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以外之債務或同意不動產交付任何人使用之約定,因債務人僅為該不動產借名登記人,無權干涉。
三、本件原訂111年10月4日實施第1次拍賣,因債權人就拍賣公告登載之同意書及公告登載內容聲請調查真實性,停拍。經調查如下:
1.債務人前夫莊O儒於98年5月4日將本件拍賣標的贈於債務人,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在卷可參。
2.債務人於111年9月26日陳報房子之前是前夫莊O儒在使用,本人並未居住在此居住過,房屋使用狀況本人不知情。
3.臺北市政府警察大安分局函覆房屋該址現為合力旺實業有現公司向黃O游承租,租賃期間為110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
4.黃O游於111年9月27日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登記名義人即債務人與莊O儒為夫妻關係,107年10月莊O儒出面借款500萬元,於110年5月9日書立委任代售不動產暨清償債務同意書,將房屋交付黃O游使用及代售相關書,同意書為債務人所擬具,簽約當日將第3條期間為1年修訂為2年。於第4條末,莊O儒親筆補充乙方得負責塗銷第4胎之文字。第2頁簽訂日期上方再予1、2兩項約定。同意書簽訂後數日,發覺第1條地址誤繕,第2條使用年限應為5年,以電話與莊O儒商議,經其同意修改。同意書末浮貼增訂條文第1項約明合約到期,雙方解除合約視同到期,否則視為延續合約,亦是經同意而合意修改。目前房屋由其出租王O陽,由合力旺、富鼎山林開發、新睦實業公司使用中。
5.債務人於111年10月7日陳報房屋事夫妻贈與,不是借名登記,贈與前就前夫莊O儒在使用,贈與後還是其繼續使用,離婚後還是由其使用,沒特別約定什麼法律關係。
6.莊O儒於111年10月13日陳報上開同意書第2條約定自110年8月10日起同意債權人使用2年,嗣後其未曾與任何人合意修改期限或延長。第2條後段,如本件不動產經處分,使用契約自動終止。然所謂處分,自應包含拍定及其他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承受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效果在內。其否認於訂定同意書後,曾與任何人修改內容,縱有修改,亦會於其上用印或捺印。
7.債務人於110年10月14日陳報其不認識黃O游,就其所附委任代售不動產暨清償債務同意書,並未同意,亦無授權莊O儒簽立。莊O儒與黃O游所為約定,均與其無涉。
8.111年10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及莊O儒、黃O游均未到場,據承租人王O陽在場表示,其只見過黃O游之代理人,110年11月7日原由合力旺公司與黃O游承租,租期110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月租30,000元,當初由代理人代理黃O游簽約。後來111年5月1日合力旺將與黃O游間租約轉由其承受,合力旺、新睦、富鼎山林3家公司都登記於此址,合力旺已廢止登記。又其是與新睦、富鼎山林共同承租,由其具名承租。本件查封後,曾向代理人詢問是否有權承租,代理人以LINE傳送委任代售不動產暨清償債務同意書,及債務人、莊O儒簽立之承諾書,表示其為有權出租。至於黃O游、債務人、莊O儒都不認識,就其等間之糾紛也都不清楚,故認為是有權承租。現場經檢視地板有多處突起,承租人表示房屋在921地震後列為黃牌警示之危樓,突起可能是漏水導致,請投標人注意。
9.黃O游於111年10月21日陳報其並非無使用權源。又簽訂同意書時,莊O儒與債務人尚為夫妻關係,整個借貸、立約簽約過程,二人知之甚詳。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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