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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點交。
2‧111年3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員工楊○娟在場,19號及21號房屋均出租天宣科技有限公司,兩間房屋打通使用,但有分別的門牌和獨立的出入口,依債權人陳報之租約,租期為110年4月9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111年7月18日內湖分局回報已無人上班,承租人天宣科技有限公司則陳報租約到期已於111年7月1日完成歸還;2716、2717建號建物業已打通,應買人應自行處理兩標建物間之牆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意字第20905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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