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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972、2995建號建物111年7月11日現場履勘時,建物共有人郭O發在場開門入內,現場為2號4樓、2號4樓之1、2號4樓之2三戶打通使用,經地政現場測量,以樑柱為界,有廚房那側,為4樓本號;4樓之1及4樓之2共有3間房間,及一套衛浴,堆放雜物,無人使用,其中一間房間有明顯壁癌,大門進入10塊地磚範圍為大樓公設區域(即門框起算約6公尺),在場人稱上開建物均由另一建物共有人郭O福居住使用,拍定人可就4樓之1自行隔間,或與4樓本號、4樓之2協商處理方式,故4樓之1即299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樓之2即2972建號建物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2972建號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拍賣標的經詢問在場人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本件建物共有人即為公同共有人,故不再另行通知優先承買。
《分割遺產(變價)》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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