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定後點交。
2‧111年3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員工楊○娟在場稱由債務人自為營業使用,111年5月3日據台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函覆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公司使用,111年5月4日債權人陳報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