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件拍賣標的2240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O華稱係由其向天強有限公司購買,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建物含車位,與隔壁2239建號建物所擁有之車位為B2-26、B2-27,但各建號建物所有之車位為何須拍定人自行確認。楊O華於110年12月2日向法院陳報106年2月20日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本件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2240建號建物與2239建號建物打通使用,但本件僅拍賣2240建號建物,請應買人注意。(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2‧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