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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假處分債務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租期於查封後(105年1月29日)已屆滿(即105年3月31日),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編號1、3建物、編號86、104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05年1月29日辦理假處分登記;105年3月18日現場揭示假處分裁定時,經按門鈴無人在場,地下2層為車位,變號104。總幹事稱不知道房子何人使用,地下停車場停放之車輛是信託財產之委託人石O強之專屬司機所駕駛之車;嗣債權人陳報執行標的目前閒置無人居住。
3‧111年3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134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室內3層係以電梯相通;185建號建物係地下2層編號第86、104號停車位。
4‧111年4月18日測量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3樓西側之陽台外推部分及14樓西側陽台(含露台)外推部分,均已為登記面積範圍,非屬未登記之建物。14樓東側部分、15樓南側部分有未登記建物。另15樓未登記建物占用避難平台,該避難平台目前尚未辦理登記。原為室內樓梯部分,現改為電梯使用,通連13、14、15樓,另各樓層均有獨立大門可供出入。
5‧債務人於111年6月14日陳報13樓之1房地及編號86、104號停車位,於104年4月1日即已出租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該租賃契約訂為1年,租約第2條約定,於債務人未以書面表示到期不續租前,該租約於租期屆滿後,即自動更新1年,是該租賃契約仍屬有效,86、104號車位應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占有。
6‧本院111年7月25日調查時,債務人代理人表示房屋使用情形,第三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1日向債務人承租,租期為1年(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但因租賃契約第2條第2項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自動更新1年,於更新期間亦同。故現松平路房屋仍由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該房屋有占用防空避難平台,屋內有漏水,並與同層鄰屋有漏水之爭議。
7‧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5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30216號函檢送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本件有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位置為屋頂、夾層、陽台及其他。違建處理情形為其他(特殊專案情形另予敘明),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8‧附表編號3建物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本件拍賣價格已包含附合之電梯價值。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0.11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