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33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內湖區新富街70號4樓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B2-71號、B3-36號拍定後亦點交;另停車位B2-93號拍定後則不點交。
2‧本院111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334建號建物尚無傢俱及裝潢,僅堆放貨物,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車位部分B2-71號及B3-36號係自用;B2-93號有出租予第三人游○○,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忘了。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