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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50785建號建物拍定後債務人自住及空房部分點交,出租予第三人梁O蘭、蔡O清之部分不點交;52974、52975建號建物點交。
2‧民國110年9月16日、12月6日、111年3月7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發現50785建號建物分隔為5間套房,一間由債務人陳O南自住,一間為空房,其餘3間套房分別出租予第三人梁O蘭、蔡O清及范O鳳,依債務人提出與第三人梁O蘭及蔡O清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分別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110年7月7日起至111年7月7日止,每月租金均為新臺幣11,000元;經檢視50785建號建物前陽台、廚房部分外推,且建物旁有倉庫增建,目前供放置物品使用,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5.32平方公尺增建部分占用鄰地之權源不明。債務人於111年10月19日陳報第三人范O鳳已退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52974、5297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月6日、3月21日函覆稱,52974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案址1樓前應屬既存違建修繕,1樓旁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等語;52975建號建物係位於天井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空照片,案址1樓後遭建築物陰影遮蔽無法判讀,現況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0.5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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