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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221建號建物本院現場履勘係作凌舞居酒屋營業使用中,本院函請警局調查係由蘇O達承租,據檢附之租賃契約內容,租賃期限自108年1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止。承租人於112年1月19日向本院陳報延長租約至115年4月30日之行為違反查封效力。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2‧3938建號建物為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6461號函覆,一樓前壁體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新增壁體),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一樓後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新增壁體、排油煙設備),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3‧3240建號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之機械式車位(編號15);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其他住戶林O玲稱,現無人居住,屋內有大樓監視器的機台擺放,使用權源不明;另表示建商當初將地下室有權狀可以自由買賣的停車位權利都登記在本標的下,但停車位目前已無使用,故是否取得本件標的即保證擁有地下停車位所有(或使用)權利(如分管契約等)拍定人須自行確認,請應買人注意。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本建號及配賦土地持分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函覆皆無
5‧本件拍賣標的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明確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6.8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