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942建號拍定後點交。
2‧本院111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葉O松在場稱建物係自行居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11年10月24日建物後陽台經地政人員表示非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優先承買權:(一)51942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