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787建號建物110年11月10現場履勘時杜蘭朵大廈管理委員會稱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剛 租一個月,嗣後111年2月23日現場測量時,屋內為經營美容美體工作室使用,另據第三人王 帝勝稱向債務人承租其所有之7個建物,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 月9.5萬元,且約定其可轉租予他人使用,惟本件現承租人已為其他第三人,因本件經110年 3月31日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現承租人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始訂立,不得對抗查封效 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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