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8建號建物拍定後債務人與家屬自住及空房部分點交,出租予第三人莊O欽交由張O雯使用之部分不 點交,惟現住人張O雯於112年12月10日表示於拍定後自願搬離,如拍定後張O雯仍願搬離,則此部分為 點交。
(二)民國111年9月6日、12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20068建號建物有一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莊O欽, 然莊O欽僅是出名承租,目前實際占有使用人為張O雯,依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 12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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