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2月16日北 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8878號函覆,經員警依址訪查,該建物為債務人及其他家屬自行使 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為第肆種商業區 使用)(原屬第參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1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 111304628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 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 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8年6月13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2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7887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1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97671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 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1642建號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1334建號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