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拍賣標的有出租他人居住,管理費每月每坪100月。
二、承租人楊O絡於111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其借款200萬 元,因資金周轉不靈為由,無法還款,協商將標別1至6之房屋及2車位租給其使用,以償還 欠款200萬元,於租期內可以轉租,其每月租金為25,000元,目前均已轉租出去,有人住, 並提出借款協議書、房屋租賃契約為證。租約記載標1至標6房屋及2個車位租賃期間為111年 4月1日起114年3月30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
三、112年1月4日承租人楊O絡具狀陳報標別6房屋由承租人楊O絡轉租給王O淵使用,租期111年11 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0日,每月租金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