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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347、436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6月28、7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屬自住,建物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地震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等語;經檢視,4362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於112年3月6日具狀表示建物有嚴重漏水(窗台、門框、牆壁及天花板)、樑柱裂痕(地震造成1樓牆面龜裂,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之疑慮),房屋屋頂樓板水泥剝落、甚至鋼筋外露生鏽,疑似氯籬子嚴重過高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436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7月14日函覆稱:4362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如字第40614號,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1.5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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