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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18、267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10月6日、11月3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檢視發現1118建號建物內家具、雜物甚多,物品上佈滿灰塵,且已斷水,應久無人使用,惟尚未斷電,建物後方有增建,作為廚房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於同年12月15日函覆稱,經本分局派員按址多次前往,按鈴均無人應門,顯無人居住於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267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同年10月17日函覆稱,2675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及2樓後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0.3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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