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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474、688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9月12日、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4474建號建物由其母親、弟弟及妹妹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等語,經檢視發現建物前陽台外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88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11月28日函覆稱,6882建號建物係位於陽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其他項目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0.6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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