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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侯O仁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2年12月5日至103年12月4日止,租金每月33,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現仍持續繳納租金,租約範圍僅房屋部分,未承租停車位,並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本件含共有部分3801建號為地下5樓編號61號之機械車位,目前無人承租使用,故本件房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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