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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經開鎖入內履勘,屋內無人,但放置有家電、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屋內客廳有通道得通往地下室,地下室擺放床及衣物,地下室通往公梯之鐵門因年久而無法開啟;另依建管處人員稱,該建物領有61使字第1767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有地下室,但圖說無標示防空避難室,該地下室為公設範圍。又依鄰居許○○稱,已良久未見旁人出入該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47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2月6日會輻字第1120001622號函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係於71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本件登記日期係62年7月6日,應非屬前揭期間建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2月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4288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2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8803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拍賣之73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56238號函,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入屋內履勘時無人在場,本院再請管區警察查訪,經復以該址目前無人居住等語,是該拍賣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尚屬不明,則本件若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於拍定後除地下室外之其餘建物部分點交,若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則不點交
5‧另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3.12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380萬112/4/21拍賣]
[第二拍:1104萬未確定]
[第三拍:88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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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