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1年6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1、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3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