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62建號於民國110年12月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位於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及一樓 廁所均有漏水情形。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由第三人曾致勝承租中,我也住在這裡,租期自 109年9月20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惟原債務人黃麗明業已提起返還房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994號民事判決 主文第一項所載,被告曾致勝、洪忠仁、黃麗真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 22弄13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然該判決尚未確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 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三、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