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291建號建物經建物共有人出租第三人吳O玲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2 月19日止,租金每月26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據建物共有人在場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 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
備註
一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