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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4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2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O桓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其居住使用,將陽台、花台作為內部空間使用,建物無配賦停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227萬112/6/7撤回]
[第二拍:982萬未確定]
[第三拍:78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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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