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1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代理人稱現出租予睿榮工程行使 用,租賃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500元(管理費由承租人 負擔),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書,惟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 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2113建號建物據履勘時在場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除進門後右手邊天花板有 漏水壁癌之情形外,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