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9月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41302號函覆,鄰居稱聽說 有年輕男性居住,但未曾看過。另本院定期至現場履勘,第三人在場稱其係向債務人借住,並 稱無增建。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3058號函 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已 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 年1月之間,依謄本所載本件係61年8月7日建築完成;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8月1 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2663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2年1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84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 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拍賣標的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