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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0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本院於112年2月8日另案假扣押時,第三人吳○絃在場稱伊有居住使用房屋,房屋為其朋友承租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2年3月16日函復,經訪查該址社區總幹事李○育,該址目前出租於房客吳小姐。債權人於112年6月17日陳報,停車位編號104號自4月中旬起至今業已無車停放。本院復於112年8月2日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提出承租人陳○○與債務人周O妤之解除租約公證書影本,證明目前無租約存在。現場居住人已搬遷,目前為空屋,有浴室1間、廚房1間、房間2間、數個置物櫃、冷氣1台。現場總幹事稱債務人從112年4月起積欠管理費至今。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280.6萬112/10/3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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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