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㈠513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6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屋內桌上帳單之收件人係債務人吳彥岐及其母陳○ 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同年5月8日函復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 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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