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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513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2年6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屋內桌上帳單之收件人係債務人吳O岐及其母陳O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同年5月8日函復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386萬112/10/12拍賣]
[第三拍:110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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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