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599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涂景文及其友人無償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屋 內陳設有祖先牌位;第三人涂景文陳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及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鑑定 人依測量成果圖計算,另依債權人所提債務人與建商合建契約所載內容,系爭建物配賦有位 於地下二層升降機械式停車位1個(編號20號)。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2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 111304850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2月19日會 輻字第111001779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111年12月1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6990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 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20394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 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 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