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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3782建號建物現場隔成3間房間並分別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其中東側雅房出租予第三人阮O莊使用,租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西側雅房出租予第三人鄭O中使用,租期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租金每月9,000元;客房臥室出租予第三人林O君使用,租期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現仍繼續承租迄今,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租金每月9,000元。據共有人周O璞之子陳稱廚房前因地震受損,有磁磚剝落情形,靠近客廳與廚房之共用牆面有漏水造成壁癌情形,會定期粉刷;另屋內遺有家族長輩遺物、照片及疑似骨灰罐物品。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38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017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3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225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378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遺產(變價)》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3577萬112/12/29拍賣]
[第二拍:2862萬未確定]
[第三拍:229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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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