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拍賣標的356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之現況,建物共3層樓,1樓及2樓後半部為全國食養健康素食承租經營餐廳,1、2樓有內梯相通,1樓作為前開素食餐廳對外營業場所,2樓 為素食餐廳之廚房,現場員工稱並無書面租約可提供。
2樓前半及3樓為上越國際髮型租用, 亦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2、3樓亦有內梯相通,3樓之美容室據在場人表示為上越國際髮型自行使用,無轉租他人。
惟於前案即本院111司執卯17250號案件有提出書面聲明狀,第三人許OO陳報全國食養健康素食使用部分係由王OO自103年5月15日起出租,未定承租期限,每 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另一第三人陳報上越國際髮型部分由許OO自107年12月1日出租,每月租金15,000元,未定承租期限。因第三人全國食養健康素食、上越國際髮型於本院查封前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
209地號上現有門牌號碼吳興街261號建物,為該建物之基地。2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 年6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31000號函所示,209地號土地係46營0784營造執照之建築基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