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院112年5月10日查封筆錄,3025建號建物(含車位)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范○○使 用,租期自111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上揭租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12年度民公冬字第000056號公證書公證。管理費每月 12,866元(含車位管理費),屋內無增建,內為三房兩廳格局。另車位部分位於B2編號109 之車位由承租人范○○占有使用,位於B3之車位編號63號及62號則僅堆放雜物,未停車。 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 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