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27建號建物108年9月17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已全部出租予第三人黃oo居住使用,租期自108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惟目前仍由債務人 及其配偶居住使用,何時搬走不確定,雖訂有租約,惟因尚未移轉房屋占有使用,故其租約不得對抗查封效力,經本案112年4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僅一間套房出租予第三人 黃oo居住使用,其餘部分仍為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增建,上開租約仍不得對抗查封效力,且業經本院112年6月6日執行命令終止該租賃關係,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據建物謄本所載共有使用部分942建號含有停車位編號24號之停車位,據債務人陳報停車位 自家使用,無出租或借予他人,故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
三、拍賣標的經前案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 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