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2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高oo(即共有人之一高孔堂之女) 稱現為其父母居住使用中,未提出分管契約等占有使用權源。本件拍定後點交之。
二、本件拍賣標的234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1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26022940號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 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稱除有地震裂痕及嚴重漏水情形外,皆無海砂屋、輻 射屋、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